高校聘任纠纷是否适用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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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0:34 法制日报 |
本网福州11月9日电 陆贵生 记者郭宏鹏 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是否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作为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受理此类纠纷的行政复议?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大学副教授刘卫民状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教育厅(原审被告)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今天下午在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刘卫民在庭上认为,福州大学多年来没有执行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的教师聘任 应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的规定,而是由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院系自行聘用教师,致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福州大学不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属于行政不作为。刘卫民于今年6月15日向教育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6月23日收到教育厅《不予受理决定书》,称“被申请人福州大学为教育机构,属事业单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刘卫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于6月28日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7日,鼓楼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刘卫民的诉讼请求。 刘卫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案例发布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这一典型判例证明高校是事业单位可以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既然高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就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适格主体。而且,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上诉人向教育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教育厅“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违法的。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