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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获刑最高八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1: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成本1000元~1500元的飞镖机卖价最低3.6万元,法院认定其属于变相传销。

  编造上市计划、虚假宣传蒙骗客户。

  “老总”席得胜已批捕仍在逃,民事索赔程序昨日启动。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备受关注的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昨日由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0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8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但公司法人代表、主要犯罪嫌疑人席得胜目前仍在逃。昨天,深圳市还专门成立了“飞镖”案件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发布公告要求全国包括港澳地区飞镖购机者前往登记,以维护广大购机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无罪辩护均被驳回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采取“变相传销”方式经营飞镖机,犯罪嫌疑人席得胜(飞镖公司法人代表,已批捕,现在逃)与被告人成记达、杨学兴、潘绪明、叶春、文则顺,分别参与了飞镖公司上述“购机返租”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员工培训、虚假宣传、招揽客户、确定售机价格、签订合同、返租机的经营、财务运作等各个环节的经营决策或组织实施。被告人肖健杨、周志涛、周广荣、吴佳敏、李学刚分别参与了上述“购机返租”经营活动的具体运营。该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上述10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审理中,被告人成记达辩称其没有出资,不是飞镖公司的真正股东,飞镖公司采取的“购机返租”的经营模式与其无关,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辩称“购机返租”的经营模式并没有为法律所禁止,不属于变相传销和不必然有社会危害性,飞镖公司无罪,被告人成记达并非公司的主管人员,并不构成犯罪。其他被告或认为自己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或认为自己从事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均对自己做了无罪辩护。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关于飞镖公司无罪及本案的被告人无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其行为构成变相传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方指控的事实清楚。法院查明,飞镖公司的前身深圳市鸿润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11日,1999年11月29日更名为深圳市飞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5月10日更名为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席得胜于2000年11月16日开始担任法人代表,并于2002年4月17日与被告人成记达成为该公司股东,分别持有70%及30%股份。飞镖公司从2000年开始采取“购机返租”的经营模式经营,直至本案案发。

  据法院判决列举的证据显示,飞镖公司下设9个分公司。许多被告均供称与飞镖公司签订合同前后,没有见过自己认购的飞镖机,而公司规定每销售一台飞镖机,分公司及其经理、主任、业务员有提成。

  证据显示,销售价格高达近4万元的飞镖机的生产成本大约在1000元~1500元之间。飞镖公司售机有收现金和转账两种,两者各占约50%。转账款转入飞镖公司设在深圳发展银行总行的账户上,收取现金的则存入席得胜在交通银行的账户上。这些钱除公司的经营、运作外,均被席得胜个人取走。

  另外法院查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以飞镖公司广州分公司“购机返租”涉嫌投机倒把经营,给其行政处罚告知书。广东省工商局也认定其行为构成变相传销。法院认为,购机者不明真相受到蒙蔽,财产应返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飞镖公司主要犯罪事实

  高额回报诱饵行骗

  据指控,2000年~2004年,飞镖公司以购买飞镖机返租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客户。通过与客户签订《飞镖机购销合同书》,将每台飞镖机以36000元或39000元的价格出售,甚至在飞镖机尚未生产的情况下,蒙骗客户进行无货空售。同时,飞镖公司还与购机者签订了《飞镖机委托经营合同书》约定:购机者将自己认购的飞镖机返租给飞镖公司,返租每台飞镖机由飞镖公司每月向购机者支付1200元或1300元租金。同时,飞镖公司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合同期满后,飞镖公司以18000元的价格向购机者回购飞镖机。

  变相传销得款2.6亿

  收取购机款后公司内部即采取逐级提成的方式将客户交来的购机款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成员之间按公司确定的比例予以提成。至案发时止,飞镖公司(含各地营业部或分支机构、部门)共销售飞镖机7419台,以飞镖公司的最低售价每台36000元计,共得款2.67084亿元。按上述合同约定的租金折算,售出的飞镖机全部返租后,一年内飞镖公司仅应支付给已购机客户的租金将高达1.068亿余元。飞镖公司采用将后参加购机者所支付的部分购机款支付先参加者报酬这一“变相传销”的方式维持公司运作。

  追逐利润恶意经营

  法院认为,飞镖公司收取了购机者的购机款,但并没有向购机者交付飞镖机,购机者也未见过其购买的飞镖机,且购机款部分被飞镖公司的人员按比例内部提成,部分被席得胜个人任意支配使用。

  据庭审查证的证据,飞镖公司售出的飞镖机数大于其实际拥有的飞镖机数,存在空售的情况;另外,飞镖公司实际投放到各种场所经营的飞镖机数量小于其售出的飞镖机数量,经营收入尚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成本运作,根本无力以此向客户支付巨额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在此情况下,飞镖公司不是根据其本身的经营状况而进行“售机返租”,而是不计经营状况无限量地用“售机返租”的方法与客户签订合同,从而取得购机者的购机款,聚敛钱财。

  主要被告

  成记达,飞镖公司股东,行政副总经理。200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杨学兴,飞镖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潘绪明,飞镖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长助理。200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文则顺,飞镖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05年4月5日被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叶春,飞镖公司副总经理兼分公司及区域行政总监;广州、福州分公司负责人。200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购机者登记启动民事索赔

  另据悉,飞镖案刑案一审判决昨日作出后,民事赔偿同时启动。昨天,深圳市为处理飞镖案件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发布公告,要求全国包括港澳地区的飞镖购机者前往登记,以便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公告称,为维护广大购机者的合法权益,成立该办公室,负责对购买飞镖机的社会团体、人民群众进行登记、核实。其中11月9日~30日受理深圳地区的购机者前往登记;12月1日~30日受理广东地区以及港澳地区的购机者登记;明年1月4日~3月15日受理省外各市县的购机者登记。要求购机者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合同以及相关单据。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予以登记。(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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