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救伤员变动了交通事故现场也要负全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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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5:31 大众网-农村大众 |
问:曾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几个月前,他在驾车时和一辆小车相撞后,便立即打电话向当地公安交警报警。可曾某在打完电话后见小车司机已经昏迷,而交警还没有赶到现场,为了不耽误抢救伤员,他在过往行人的协助下将小车司机抬出了驾驶室,并拦了一辆车送往医院。在抢救伤员时,不得不变动了事故现场,但细心的曾某标明了位置。最近,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车司机林某负次要责任。可是,林某和他家人认为曾某变动了事故现场,就应当负事故的全责。请问:为抢救伤员变动了交通事故现场的,也要对事故负 全责吗?危立琦答:为抢救伤员变动交通事故现场的,并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依据这一规定,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在有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为抢救受伤人员可以变动现场,但应当标明位置。然而,法律允许在抢救伤员时变动现场,但严厉处罚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指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曾某是为了抢救林某变动了事故现场,林某及其家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曾某承担全部责任。雷小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