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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帮忙帮出的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5:31 大众网-农村大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些犯罪是人们能够自觉抵制的,像杀人、放火等暴力犯罪;但是有些犯罪是一步一步地深入完成的,人们往往在不知不觉中陷入深渊,或者有的人当时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很妥当,但是也轻信自己并不是犯罪。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帮忙的底线是不能违背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准则,更不能触犯刑律,否则就会像以下几个人一样后悔也来不及。

  案例一:某镇计生干部毛某,被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发时不满十八岁的甲杀死了同村的乙。在案件审理期间,为将甲的年龄改为成年人,乙的亲属找到乡镇计生办的干部毛某。毛某在一张空白的超生费收据上将甲的出生日期由1985年10月改为1984年7月。乙的亲属将这张收据的复印件送交了审理此案的中级人民法院。虚假的证据险些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事情败露以后,当地基层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例二:有人上门求助就抹不开面子,将公款私自出借的某村支部书记赵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赵某所在的村子位于城乡结合部,随着小城基础建设的扩大,该村的土地渐渐被大量征用。因此,土地征用补偿费成为该村的一项主要收入来源。于是有些生意人就盯上了这笔公款。本村李某经营酒厂缺少周转资金,于是找到赵某,希望赵将村里的土地补偿款借给他。赵借出了公款一万元。另有胡某开工厂借走4万元,张某做鱼粉生意借走5万元,牛某经营家具,借走5万元。短短五年时间,赵某竟然将公款18万元出借。鉴于案发后,他积极退赃,18万元如数收回,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从轻判处赵某有期徒刑4年,缓刑3年。但是,作为一个老党员、一个老支书,他没想到自己因为毫无原则地帮助别人而犯了罪,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案例三:村民李某在集市上400多元钱被盗,于是就和本村甲、乙、丙三个人商量,去集上抓个小偷,从他身上弄个钱花。甲、乙、丙三人欣然同意。于是,四个人抓了一名正在行窃的小偷,用暴力恐吓手段将其劫持到一个乡镇旅馆。然后,采取用皮带抽、用巴掌打等暴力手段控制其人身自由,并且将小偷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直到次日清晨,公安人员根据报案将该小偷解救出来。

  除了李某,另外三人对自己的罪行毫不知觉,甚至认为自己只不过是帮李某抓个小偷,打他一顿,出口气而已,怎么可能是犯了抢劫罪?事实上,小偷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抢劫一个小偷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抢劫一个平常的人没有什么两样。法律不是儿戏,李某因是抢劫罪的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帮忙的三个人中,两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一个因是从犯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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