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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靶子:每天休4小时女工累死又一"孙志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7:28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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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休息4时 女工何春梅累死了

  10月28日早上6点半,已经工作了24小时的广州铧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工人获准吃早饭。女工何春梅却昏倒了。送医院急救,但还是于上午8点30分死亡。工友说何

春梅是累死的。在从24日早7点到28日晨的4天时间里,去掉吃饭时间,何春梅平均每天休息时间仅4小时。

  推荐参考:

  何春梅累死了,“包身工”加班在继续

  读着何春梅累死的新闻,我立即想到的是中学课文学过的《包身工》。但那是在万恶的旧社会,是帝国主义和买办势力压迫工人,难道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今天,何春梅们竟然成了当代包身工?违反《劳动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得到纠正的微乎其微。这当然不独广东如此,可谓全国皆然。如果在一个县里居然能找到几个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企业,真是一个特大新闻。政府哪里去查企业加班的事,只要不死人,就保持了祥和、稳定,才能保证财政收入。至于《劳动法》,老板根本不理会,政府也未必当回事。

  谁来保障“血汗工厂”工人的生命权

  某些资方如此惨无人道,我们究竟有何计可施?我看到,对付“绝对剩余价值生产”,现行《劳动法》只有捉襟见肘的这一招: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依法,只能警告、责令改正、可罚款,是否太客气?何况,劳动行政部门连这也未兑现的恐非少数。那么,是不是只能眼睁睁看着工人的劳动时间过长下去、血汗工厂血汗不止?如果不能,那么又由谁,以怎样的手段去保障工人的生命权?

  不要再有何春梅第二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一方面,我们要从法律上完善劳动权益的保障,消除用工歧视,把农民工与其他劳动用工形式一视同仁,并纳入劳动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劳动执法,严查和重罚非法用工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方能创造一个健康、和谐,有活力、有朝气、有创造力的劳动生产环境。衷心希望不再有“何春梅第二”。

  编辑点题:

  有专家说,何春梅既不是第一个过劳死的女工,也不是最后一个。何春梅的死使人想到了孙志刚之死,两人都是弱者,两人遭遇的境遇都属普遍的不合理现象,孙志刚死在收容所里,他的死促成了收容制度的废除,何春梅死在“自己”的工厂里,她的死能促成什么呢?难道只有死人才能引起人们对不合理的现象的关注?弱者的生命难道就是如此地轻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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