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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群众基础的“禁酒令”,虽令不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8:35 人民网

  商务部近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饮酒安全。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中国青年报》10月10日)

  这其实也是一个重复的立法。我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

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事实上,不管是哪一领域的立法,基本制度框架皆以健全,法理、条文上的建制也很完善,但具体到执行层面上,却往往流于形式,应然与实然相背离。

  饮酒的历史在我国源远流长。与酒有关的名人轶事、诗书画音更是举不胜数。流传甚广的文学作品及各种武侠小说所宣扬的“大碗喝酒”的英雄气慨,更是深入人心。特别是在民间,许多人都认为喝酒可以驱寒、活血,有利关节。假若一个国家的文化都浸淫在“酒”这种载体中,现在要对部分群体“禁”绝,何其难哉。一个的法条,如果没有群众基础,即使投入再大的成本,也无济于事。

  我国过去也有禁酒,禁酒甚至是全民禁酒,而且禁酒的历史,几乎与喝酒的历史一样悠久。周灭商后,鉴于商纣酒色误国,周颁布了严厉的禁酒令:《酒诰》,并专设了刑官,限制饮酒。然而,周人不仅没有禁绝,反而发扬光大起来。之后汉、隋、唐、宋、元及至明清,也莫不如此。立国之初,禁酒,但到最后,还是因酒误事甚至误国。汉武帝颁布律令说“严禁群饮”,他自己却“池北起台,天子上观牛饮者三千人”。许多禁酒令,到最后都变成了一纸空文。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即使立法者的本意再好,执法者使用再残酷的刑罚,如果没有设法取得群众的认同,就会立刻失去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对未成年人禁酒,不仅仅是未成年人和卖酒者之间责任,更是社会全体公民的责任。要培养禁酒令的群众基础,让民众意识到禁酒责任的存在,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教育。现在许多经营者向未成年来卖酒,其实很多时候他们本身就不知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这么一个法条。

  在国外,禁酒教育一般都是“从娃娃抓起”。就拿瑞典来说吧,早在1982年,瑞典政府就明文规定,在中小学进行有关酗酒及其危害的教育。此外,瑞典的一些民间禁酒组织及儿童青少年的的“禁酒俱乐部”也积极配合政府的行动,到后来,还发展成了“瑞典禁酒教育委员会”。他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还专门为教师安排训练课程,出版各种各样的教科书。100多年来,瑞典令行禁止,对青少年的禁酒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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