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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一审要回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8:05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1月10日讯 李力 记者王斗斗 上了司法考试“包您过关班”却未能过关,28岁的湖南人李先生将举办培训班的北京市丰台区某培训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依据合约规定,退还学费,赔偿损失。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学费7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2004年7月28日至9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参加“司考包您过关班

”脱产培训。同年12月4日,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原告成绩为258分,未能通过。按照被告“包您过关,成绩公布未过关者一个月内退学费7000元”的承诺,被告应在2005年1月5日前退还原告全部学费。但对原告的退还请求被告一直没有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未实际履行“包您过关及未过关者退全额学费”的约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11000元(含4000元资料费),赔偿原告为来京参加培训支付的交通费、生活费及原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等19777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该学校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但李先生向该学校交纳了学费,该学校对李先生进行了培训。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已经成立且有效。从该学校的承诺来看,该学校在李先生参加培训时,已向李先生明示了可能通过司法考试,也可能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结果,及对未通过者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李先生主张该学校构成欺诈,显然不能成立。因李先生未通过司法考试,故该学校应返还其学费7000元。李先生要求该学校赔偿入学考试费用、培训支出、可得利益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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