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药品招标采购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8:05 法制日报 |
本网讯记者王继然 近日,天津市卫生、纠风等部门制定并实施了《天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索要、收受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好处,不按有关规定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等不良行为,将依有关标准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办法,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天津市规定参加统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按规定的品种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擅自确定和进行不规范的招标活动,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的检查;泄露与招标采购相关的商业秘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索要、收受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好处;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与中标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不按规定确定采购数量或确定的数量严重偏离常年用量等。 针对这些不良行为,有关部门将对认定为不良行为的记录在案,纳入数据库管理,并按照不良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制裁标准和制裁时限,制裁时限最长为两年。 (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