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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纠纷频发与维权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8:44 沈阳晚报

  近来,由于小区停车位引发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业内人士认为,这类纠纷频发与现行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关。地下停车库的产权不清

  据长期从事房地产代理诉讼业务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长洁介绍,很多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停车库的产权归属。因此,在发生纠纷后,业主往往认为地下停车库的成本被业主分摊了,地下停车库理应归业主所有;而开

发商一般则认为,自己拥有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所以理应享有自由定价权。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所以,《物权法》通过并生效以后,这一产权不清的问题可望得到解决。

  业主大会召开条件过苛

  虽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初步设计了业主自治的制度,但实际上真正做到业主自治的小区极少。

  据了解,即便在物业发达的北京地区,依然有三分之二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律师陈长洁说,业主委员会难产,一是因为门槛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小区入住率超过三分之二且有效票超过50%%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二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担心业主委员会危及自己的利益,往往不配合甚至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三是许多业主对成立这种自治组织不热心;四是许多人买房子是为了投资,所以有些小区入住率不高。

  另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虽然这些规定看起来没什么不妥,但事实上,在一个大多数人彼此形同陌路的小区中,要凑足二分之一的人数,绝非易事。

  个别业主不愿采取诉讼维权

  由于难以避免“搭便车”的问题,个别业主往往不愿采取诉讼手段维权。

  因为如果起诉的话,起诉者要承担较大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而起诉者个人能从中获得的收益又相对较小。

  陈长洁律师认为,要减少小区停车方面的纷争,就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晰约定车库的产权归属,适当降低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的门槛,并可强制性规定小区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鼓励业主通过业主自治组织解决小区纠纷。

  新华社记者玉明杜宇雨欣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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