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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两项制度鼓励证人出庭作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8:47 检察日报

  提到证人出庭,学界讨论较多的是证人出庭的强制措施,对于如何来鼓励证人出庭却鲜有论及。其实依靠强制措施迫使证人出庭作证,由于不是自愿,难以保证其证言的可信性。许多国家在采取强制措施之余,还规定了鼓励措施。例如美国伊利诺斯州法律规定,证人出庭或者进行证言笔录有权得到每天20美元的费用;此外,对于必要的旅行,还有权得到每英里0.2美元的费用。专家证人也有权得到费用。德国有专门的《证人、鉴定人补偿法》。《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作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专家、翻译

人员和见证人而被传唤的人,在因受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或法院传唤而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内,保留其工作地点的平均工资。对于不是工人或职员的人,应当付给他们离开经常业务的报酬。除此之外,所有上述人等对于因受传唤到场支出的费用,都有权得到补偿。”《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证人可以请求交通、日津贴费及住宿费。”

  此外,有些国家还确立了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这种制度包括“证据使用豁免”和“罪行豁免”两项内容。“证据使用豁免是指取得豁免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不得在以后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作对该证人不利的证据。罪行豁免是指取得豁免的证人在提供了有关犯罪行为的证词后,不得再就其证词所涉及的其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例如英国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72条规定,“任何人在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命令在特定程序中所作的陈述或者自认,不得在追究有关联的犯罪或者进行有关联的处罚程序中,用作不利于陈述人或者其配偶的证据,但陈述人因伪证或者藐视法庭而受追究时,不在此限。”

  可见,从国外经验来看,鼓励措施主要体现在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即在经济上确立证人补偿制度,在法律上则确立作证豁免制度。这些鼓励措施对于提高证人的出庭率,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意义重大。

  相比较之下,我国对于出庭作证缺乏鼓励措施。从经济上来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证人出庭是对国家履行的一种无条件的义务,无偿出庭作证自然是应有之义,国家无需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从法律上来看,我国法律中也没有关于污点证人出庭作证豁免的规定,即使污点证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也只是构成自首或立功,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所以就我国的现状而言,证人出庭的鼓励措施可谓是经济上无补偿,法律上难豁免。面对这样的立法现状,即使一些文化水平较高、懂法的人,也不愿出庭作证。

  为了促使证人更好地与法庭合作,确保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我们应当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首先,经济上要建立证人补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协助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因而其出庭应该得到一定的报酬。并且,由于刑事诉讼的公法性质,这种报酬的支付主体应由国家来充任,实践中应由人民法院来支付。具体而言,这份报酬应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损失补偿费用,即工资、奖金损失费、交通费、食宿费;另一部分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报酬。其次,法律上要确立作证豁免制度。对主动出庭作证的污点证人可实行证据使用豁免和罪行豁免,以换取某些重要证据,侦破一些大案要案。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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