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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亲水台阶成安全隐患?(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9: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珠江亲水台阶成安全隐患?(图)
  珠江堤坝上的“亲水台阶”使人可以从台阶接触到江水。(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毕征 实习生刘晓星) 珠江堤坝上的“亲水台阶”成了安全隐患?一对小兄弟在“亲水台阶”上结伴戏水,却溺水而亡。痛失爱子的钟氏夫妇状告负责管理堤坝的广州市珠江堤岸建设防护办公室,认为被告疏于管理;堤防办则认为,责任在于家长监护不力,并称堤坝是防洪设施,安全护栏以及警示设施并不在其管理范围。到底谁该对这起悲剧负责?昨天,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江水无情 小哥俩戏水一去不返

  2004年6月27日中午,家住荔湾区桥中街分别只有13岁和11岁的钟家小兄弟瞒着家人,来到江边戏水。过了一个多小时,两个孩子还没回家,钟氏夫妇便叫小儿子去找。不久,小儿子回来说,看到了两个哥哥的衣服和鞋,现场有很多警察和围观者,听说有人掉水里了。钟氏夫妇这才知道大事不妙。

  目击者称,两个孩子在岸边玩水,当时正在退潮,水流比较急,一个孩子下水后被水卷走,另一个孩子去救,也被卷走了。当晚6时,打捞队到了现场,但无功而返。第二天,兄弟俩的尸体相继浮出水面后,钟家父母痛失二子,肝肠寸断。

  痛不欲生 钟氏夫妇怒告三部门

  据了解,出事的堤坝其中有一段原本为历史遗留的一个小码头,供市民取水、洗衣洗菜以及小船停靠,由于年久失修,既不安全也不符合“美化珠江两岸”的规划要求,因此在改造中,采用了“亲水台阶”式的设计。这段堤坝同时也是人行道,中间呈垂直形状,但堤坝上没有任何防护栏。直立堤坝的右侧是由堤坝面往下的一片斜坡,斜坡尽头又连着临水的堤坝。斜坡的左侧,是一级级的通向江心的台阶,任何人都可以从斜坡走下,在左边台阶处接触到江水。

  钟氏夫妇认为,在这有危险的地方,有关部门不设防护栏和警示牌,导致了兄弟俩溺水,因此将负责珠江堤岸防护工程的广州市水利局及其下属的堤岸防护工程建设办公室起诉至天河区法院。另外,他们认为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作为市政建设的管理者,怠于管理,留下安全隐患,对悲剧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三个部门连带赔偿51万余元。

  一审判决 父母与堤防办共担责

  三被告均辩称,钟氏兄弟溺水而亡,是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水利局和堤岸防护办公室表示,出事的堤坝工程是经验收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因此不存在任何工程质量或设计方面的缺陷。堤坝的顶面是供行人通行的,属于城市道路范畴,因此,防护栏及相关警示标志,应为道路附属设施。堤坝顶面的防护栏、安全警示标志灯,均非自己的管理对象。市政园林局则认为,事故发生的地方是个码头,属于珠江设施,该局对码头无管理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市政园林局并非该堤坝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出事的亲水设施,的确存在游人可轻易从堤岸进入珠江的安全隐患,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堤岸防护办公室应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因此,该办公室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存有瑕疵。钟氏夫妇未能尽到监护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80%的责任。于是判决堤岸防护办公室赔偿钟氏夫妇102839元。

  二审焦点 亲水设施是否有隐患

  堤岸防护建设办公室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堤防办坚持认为采取二级平台结构是为了增加排洪量和亲水性。让人轻易接触到珠江水体,是该堤岸设计的目的和应有功能的体现,不能说成是安全隐患。钟氏兄弟擅自下江游泳,是对这种正常功能的不合理利用。

  钟氏夫妇反驳道,根据《民法通则》,作为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作出警示。如果堤防办尽到了警示义务,即使钟氏兄弟有下河游泳的主观意志,也会慑于警示不敢擅自下河。法院将择日宣判。(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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