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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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10:14 河北日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所以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提起看守所多半会联想到:手铐脚镣、仇视社会的目光…… 但丰宁看守所主动掀去了以往长期形成的神秘面纱后,人们却惊讶地看到另一种景象。 监区里随处可见各种花草、干净整洁的监舍,死刑犯对警察不但没有仇视的眼神,反而是感激和信任的话语。 当法治精神渐行渐近,保障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在谈到看守所的建设时,就曾经表示,“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基本生活保障、卫生保健、会见通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以及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都是看守所应当而且必须依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在这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看守所,曹凤岐和他的同事们正在默默地实践着这一理念。 他们创新工作方法,在看守所推出两个百分考核制度,有效地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管理;加大对干警的监督,向在押人员征求意见,保证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看守所尽其所能改善在押人员监舍的硬件设施…… “在他的眼中没有整体的罪犯,只有个体的人。”曾经的在押人员王建华这样概括曹凤岐们的工作。 “受到法律制裁罪犯是罪有应得,但我们也要尊重法律规定罪犯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人的工作,才能帮助他们重返社会。”曹凤岐的想法简单而朴实。 于是他们取得了连续25年安全无事故的成绩,创造了极低的离所人员再犯罪率。事实上,有关调查显示,缺乏人性地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剥夺只会加剧他们的逆反心理,与实施羁押的初衷相悖。 保障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法治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文/樊江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