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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应慎重对待非婚同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10:52 乌鲁木齐晚报

  (新疆日报记者曹慧娟2005-11-11)

  11月7日上午,李大妈神色忧郁地走进自治区妇联,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欲寻求法律的帮助。

  10年前,李大妈经人介绍认识了60多岁的谢老伯。谢老伯有住房一套,儿女一双。

双方接触后,谢家儿女在口头上承认李大妈作为继母,照顾父亲的生活。李大妈在未与谢老伯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两人开始同居,共同生活。

  10年来,李大妈对谢老伯细心照顾,谢老伯心存感激,多次表示自己死后,住房留给李大妈住。不想谢老伯去世后,他的子女翻脸,说李大妈是他们家请来的保姆,是来照顾自己父亲生活的,无权继承父亲的住房。李大妈拿不出证据证明谢老伯生前的承诺,只能孤独地离开苦心经营了10年的“家”。

  自治区妇联权益部的马丽认为,社会舆论的压力,子女的干涉,是摆在再婚老人面前的两道难关。为了突出重围,一种“准婚姻”形式正在悄然兴起:搭伴养老。丧偶或离异老人组成“家庭”,相互照顾,共度晚年,但是只同居,不登记结婚。一些老年人认为,登记结婚比较麻烦,年纪大了,应该一切从简,没有必要在形式上浪费时间和精力。也有一些老年人认为,不领证“比较自由”,以后万一双方合不来,分手也比较简单。加之老人再婚一般牵涉到赡养和财产继承问题,子女不愿父母的财产通过“再婚”让外人继承,因此一般都反对老人再婚。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取得儿女的支持,不婚同居就成了部分老年人的无奈选择。

  然而,不婚同居不为法律所认可,随之而来的财产继承等问题如何处理呢?

  记者就此采访了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的和鹭律师,她指出,不婚同居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李大妈因为与谢老伯只有口头承诺,没有书面约定,因此她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她说,为了保证同居的稳定性,对于财产约定、生活规则、发生重大疾病如何处理等重要问题,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书并通过公证,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一旦有忽然变故,不至于发生类似李大妈这样被“扫地出门”的事。

  和鹭律师提醒老年人注意,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夫妻都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许多老人、子女担心的住房与存款所有权等问题,经过约定,完全可以不因再婚而改变。同样,《老年法》中也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不因老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维权调研处处长肖宝振说,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新疆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8.6%,“空巢化”趋势日渐明显,许多老人选择再婚或同居,是为了精神上相互慰藉,生活上相互照顾。如何提高老年人的的生活质量,让他们安享晚年,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既然法律赋予了老人再婚的权利,老人们就应该学会依法维权,以合法的形式追求自己的晚年幸福。:

  (责任编辑: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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