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把孩生不愿抚养法不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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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11:3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前不久,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非法同居生一女孩,却不愿承担抚养费的家庭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1年3月未经登记即在一起共同生活。2002年5月两人生一女孩,双方由此发生矛盾,不能相容。后原告诉至法庭,要求与被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被告李某应诉后表示同意解除关系,但不愿负担孩子抚养费。 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予以处理。据此,渑池县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所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孩子抚养费7846元。董红伟孙松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