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禁令严防禽流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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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13:12 大众网-农村大众 |
本报济南11月10日讯今天,省畜牧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各地把防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实施群防群控,防止疫情发生。 通告共有七项要求: 1.对所有家禽、宠物鸟类实施强制免疫。对拒不执行强制免疫,并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城区内活禽鸟管理。禁止市区内饲养活禽,市区内现有的家禽要全部宰杀处理。宠物鸟类饲养必须实行笼养,不得在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遛放,并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各公园和动物园内的珍禽要全部接受强制免疫。 近期内,停止广场鸽、观赏鸽和信鸽放飞、宠物鸟类聚集展销等一切有关活动。 3.所有家禽、宠物鸟类,在出栏(销售)时,必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并自觉报检,对不报检并逃避或拒绝检疫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禁止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类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所有活禽必须在定点的屠宰点进行宰杀,并进行严格消毒。取缔非法屠宰禽类的业户,活禽交易市场必须实行定点管理,定期消毒。 5.出入我省的禽类及其产品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省畜牧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非法或违规调进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禽只,对病死禽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随意丢弃病死禽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引起疫情发生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报告疫情,禁止谎报疫情。因谎报疫情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剑桥李流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