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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靶子:95%贪官有情妇性贿赂该逍遥法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15:34 人民网

  评论由头:

  法学教授:性贿赂应入国家法律

  在重庆市刑法学年会上,刑法学教授朱建华对“受贿”一词作了全面的阐述:居委会主任为了居委会内部事务拿了别人的红包,应算受贿;接受了别人“送来”的美女或美男的

性服务,同样算受贿。他同时指出,随着我国加入《国际反腐败公约》,性贿赂写入国家法律势在必然。因为按照该公约的标准,只要接受了不该接受的利益就构成贿赂。

  推荐参考:

  贪官污吏多好色性贿赂五特点

  据《婚姻法》修改起草小组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的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的与“包二奶”有关。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二奶。“性贿赂”呈现以下五个特点:(1)发展极为迅速,突然之间就成为社会腐败中一个难治的公害;(2)已从地下转向公开成为某些腐败官员追求的一种“流行”和“时尚”;(3)“公费”色彩越来越浓:用公费进行色情腐败,用公费去满足情人的欲望是当今贪官好色的显著特点;(4)有结伙发展的趋势;(5)司法败也烙上了色情的痕迹:一些地区的执法单位公然以色情为诱饵进行所谓的“创收”。

  “性贿赂”长期“逍遥法外”三大原因

  “性贿赂”长期“逍遥法外”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社会对“性贿赂”太宽容。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把此视作“生活作风”和“道德品质”问题,甚至有人认为为此立法是对女性的歧视,与中国的文化传统“格格不入”;二是与当今社会舆论的浮躁有关。每当有这样的“有色腐败”出现,一些媒体和记者只对“情色”感兴趣,津津乐道于具体情节的报道和描写之中,很少去探寻去这一现象泛滥的深层原因;三是在立法上存在着“真空地带”。现有法律没有对“性贿赂”进行界定与量化,在取证和量刑上也很难操作,从而使这种“擦边球”越打越离谱。

  性贿赂该入法了

  面对形形色色的“性贿赂”,再也不要把它简单地归结为道德问题了!如果只有道德的审判和“救渎”,或仅仅凭党纪政纪处理就算了结,却没有法律的介入和大刑的“伺候”,那么,“性贿赂”只会愈演愈烈,甚至会危及整个官场生态!既然我国已加入《国际反腐败公约》,在“贿赂”的外延上遵从国际惯例当属顺理成章。在司法取证方面,“美人计”、“性贿赂”也许难度较大,但它不能成为不立法的理由。眼下最急迫的任务,是从理论上澄清“美人计”是否触犯法律的问题。这个需“过河”的前提目标确定了,“桥”和“船”的问题总会有办法解决。

  编辑点题:

  贿赂跟权力是一对孪生姊妹,行贿的人无论是送钱送物还是送美色,目的无非是想从权力上得到好处,从这一点来说,性贿赂跟其他的贿赂本质是一样的,那么,性贿赂该不该写入法律?性贿赂都该接受怎样的法律制裁?欢迎网友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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