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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信访处理30天内可复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2: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勇)对上访群众,江苏将给予更多的关注。记者昨天获悉,《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近日正式出台,今后群众如果对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30天内可向省政府要求复核。

  《办法》规定,信访人向省政府提出信访复核须要具备5个条件:申请人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申请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信访复核的范围并无法通过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程序得到救济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信访人要提供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查意见及原办理意见;信访人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

  《办法》明确,复核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直接到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请求人可电话查询复核意见,也可到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核意见。省政府出具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复核意见,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的,信访部门将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受委托作出复核意见的部门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政府带回依法处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信访事项复核的具体办法。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12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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