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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出现亏损引发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2: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华社11月11日电一起因委托炒股产生亏损而要求受托方以保底条款进行补偿的委托合同纠纷案近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亏损部分的损失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2004年5月,原告严某与被告范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严全权委托范炒股,范利用严托管的资金53798元自主选股,买卖股票,炒股收益按6:4的比例分成,如发生亏

损,由范补足委托金额,合同期为一年。当年8月,二人又签订一份《协议》,之中范承认其操作失误,造成严的资金缩水,并表示今后经有效操盘,负责恢复严的委托金额等。2005年4月底,严、范经结算共亏损33708元,后严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约定赔偿其亏损资金。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严、范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是一种合伙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委托理财其实质是一种委托投资行为,而投资的本质特征必然存在一定风险,作为实际的投资者,如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由于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方资金发生亏损由受托方将亏损金额补足原委托金额的约定,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公平交易及合同法基本的等价有偿和公平的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违背了合伙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因此,该条款系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严以此为据要求范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双方应根据过错分担因履行委托理财协议而产生的损失,根据协议中炒股所得纯利润由严、范按6:4比例分配的约定,并结合双方认可的由于股市低迷和受托方操作失误,造成资金缩水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亏损部分的损失由双方各承担50%并无不当。故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12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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