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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本报一条消息,一服刑人员找回百天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0:01 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胡爱精 周安忠 王玉坤) “感谢《检察日报》、感谢检察官,是你们帮我找回了失去的自由。”日前,获得假释走出山东泰安监狱的孙俊民激动地重复着这句话。这是怎么回事呢?

  2004年5月14日,泰安市泰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泰安监狱宣传法制。服刑人员孙俊民在现场浏览《检察日报》正义网时,看到报纸报道过的一条消息:江苏丹阳检察

院依法为9名罪犯追回137天自由。他马上联想到自己曾因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100天,法院判决时却没有从刑期里扣除。他立即询问在场检察官。检察官答复他:“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如果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间,人身自由受到完全限制,监视居住时间应该从判决刑期中扣除。”孙俊民马上写了一封申诉信,投进了泰山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信箱。

  2004年5月16日,孙俊民的申诉信被呈交泰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刘民。刘民马上安排监所科认真调查,很快掌握了以下事实:2000年初,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孙俊民挪用资金案。因孙俊民家在外地,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为防止孙俊民潜逃,办案人员指定他住在某工厂,并委托该厂监视居住。从2000年3月24日被监视居住,到7月4日被正式逮捕,孙俊民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法院开庭审理时,孙俊民曾经提出这100天应该折抵刑期。但因当时地缺乏证据,法院没有采信。

  事实虽然已经基本清楚,但因为时间过去很久,取证工作却异常艰难。在这节骨眼上,刘民果断向上级院汇报,得到了泰安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泰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傅光仁表示,一定要把申诉人反映的情况查个水落石出,还他一个公道。检察官们冒着酷暑,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全部当事人,获取了证据,证明孙俊民申诉的情况完全属实。

  2005年7月4日,泰山区检察院向法院移送了全部证据,并发出了纠正孙俊民判决刑期的检察意见书。7月18日,泰安市中级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了对孙俊民被监视居住100天给予折抵刑期的决定。

  事情到此似乎很圆满,但检察官们没有就此罢手。他们进一步了解到,孙俊民减去100天刑期后,已经具备申请假释的资格,但泰安监狱呈报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工作早在7月初就已开始,孙俊民还能赶上吗?泰山区检察院再次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泰安监狱立即启动对孙俊民假释资格的审查程序,与其他申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一并呈报法院裁定。检察意见被监狱采纳,孙俊民幸运地搭上了“末班车”。近日,泰安市中级法院裁定,对孙俊民予以假释。他激动地给检察院送来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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