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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要素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0:08 检察日报

  一个人因违章驾车致他人死亡,我国刑法学界普遍称这种犯罪行为为过失行为,但在实际讲解时,往往又说行为人对违章驾车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这显然存在矛盾。犯罪结果与犯罪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要素,却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司法实务人员对此存在相当大的困惑,而理论界却缺乏深入研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一般将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在分析危害行为时,采取犯罪分析的观点。

  对此,美国的保罗·H·罗宾逊教授在《刑法的结构与功能》(何秉松、王桂萍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中独辟蹊径,提出以要素分析来取代犯罪分析。他认为,刑法的每一个原理并非整体上只履行一种功能,其中各个组成部分依具体情况分别履行规则宣示功能、责任功能与划分等级的功能。他提出对于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情节可以存在不同的心理要素,这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无疑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罗宾逊教授是美国著名的刑法学教授,他在学术上的最大贡献是在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美国刑法的结构与功能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犯罪理论新体系。本书就是这个体系最新、最完整的表述。

  作为一名与刑法打交道多年的人,这本书吸引我耐心读下去的理由还有两点。一是书名。在刑法论著中,往往习惯于说刑法的体系和意义,而很少有人将结构与功能作为一对范畴来研究,因而该书视角非常独特。二是译者。何秉松教授长期潜心研究刑法基础理论,其学术思想在刑法学界独树一帜;另一名译者王桂萍做过10余年的法官,又读博士,继而从教,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书中,罗宾逊教授提出,刑法不论在何种社会都必须回答以下三个问题:刑法禁止(或者要求)什么样的行为?刑法在什么特殊情况下允许甚至鼓励实施这些被禁止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规则被违反,刑法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裁定违法人应受谴责,因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刑罚?

  该书紧紧围绕这三个问题,从当今美国现行的制定法中直接采撷许多实例,针对传统的犯罪成立条件中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区分所存在的弊端,提出一个由客观要素、可责性要素、作为——不作为组成的三分结构的设计方案,这在美国也不失为一种较为独特的犯罪论体系。例如,我们一般将未完成犯罪看做是犯罪客观方面欠缺一定的内容,对于共犯问题,认为是主体具有非单一性,对醉酒状态,认为等同于有完全的责任能力,但很少有人将这些原理联系在一起。而罗宾逊教授认为按照基本的犯罪成立的条件,未完成犯罪缺少一些客观要素,共犯中的非实行犯也缺少客观要素,而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则缺少可责性要素,之所以对这几种情况仍要追究责任,是法律根据一定的原理将缺失的要素归责于行为人。他由此创立了归责原则的理论。

  该书认为,上述三个问题中,前两个问题以普通大众为受众,他们必须得到事前的指导,最后一个问题则以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裁判者为受众,他们必须事后裁定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了使刑法典更为有效,可能需要用不同的起草方式,该书独创性地提出根据刑法的功能结构改进刑法典的起草方式,以行为刑法与裁判刑法二元结构取代现在行为规则与责任及其等级一体化的形式,从而使刑法能更有效地履行应有的功能。但罗宾逊教授自己也说,并非真要起草两部刑法,其观点只是提示立法者和理论学者,在考虑刑法的起草问题时,既要注重刑法的行为规范,又要注重刑法的裁判规范。这对我国的刑法立法和研究来说,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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