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4:02 生活报

  哈市的姜小姐因不能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某通信公司便根据当初与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做出了30日后与姜小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姜小姐想咨询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该不该不支付补偿金?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毕凤睿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关于贯彻

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8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与姜小姐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来终止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从表面上看,符合上述规定。

  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公司与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是一种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无效。所以,公司尽管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单方与姜小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姜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生活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