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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不还钱担保公司同承担 本报记者 薛宏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4:02 生活报

  本报讯 车主刘某贷款买车后不按期向银行还钱。近日,刘某和为其担保的公司被判决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003年6月17日,刘某、鸿林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刘某向银行借款45万元,用于购买利源达公司欧曼BJ4320型货车一台,该车价款为296000元,期限为36个月,月息为4.575%。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还款结息日。协议中还注

明,如果刘某连续3个月付款期或在该合同期内累计6个付款期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鸿林公司对刘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2005年5月20日,刘某已欠银行借款本金362500元及利息27408.22元(含罚息9180.64元)。经开发区支行多次索要未果,所以开发区支行要求刘某和鸿林公司连带给付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62500元及利息27408.22元。

  鸿林公司则认为,该协议约定银行向借款人刘某发放贷款总额不应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80%,该车实际价格仅为296000元,但银行却向刘某发放贷款45万余元,刘某与银行采取恶意串通的方式,违规贷款,其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及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规定,故借款合同无效。鸿林公司作为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三方协议约定,鸿林公司对借款行为只承担本金以及利息,并不包括银行要求的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银行是该车辆的抵押权人,而银行未要求对该车行使抵押权。因此按照担保法第28条规定,鸿林公司不应对这笔借款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鸿林公司为刘某借款提供担保,对刘某实际购车价款的80%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该车应由鸿林公司负责办理购车人所购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在银行,所以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判决刘某给付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62500元、2005年5月20日前的利息27408.22元;判决鸿林公司对刘某所购车辆236800元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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