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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官赌”不妨以贿赂罪侍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0:05 红网

  甘肃省纪委、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监察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在查处党员干部赌博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对参加赌博的党员干部,组织部门给予其免职处分,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党员干部以赌行贿受贿、挪用公款参赌等行为将“重拳出击”。(《西部商报》11月10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风气为什么愈演愈烈,我们从与党员领导干部一起赌博的

人的身份可以看出一斑,与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赌博的人许多是商人、大款,这些人之所以乐于陪党员领导干部赌博,无非是看中其手中的权力,故意进行赌博输钱,而且所输的钱动辄以千、万计数,而后要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谋利;而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又热衷于赌博,特别是与这些大款进行赌博,无非是意识到手中有权,可以坐嬴不输,赚得对方手中的金钱,同时又很保险,承担的风险很小。

  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行贿与受贿罪构成的前提都是要直接送钱、收钱,而赌博有一种漂亮的外衣就在于它看起来是一个需要技巧与运气的行为,不是直接的送钱与收钱。于是,商人、大款与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赌博”这种形式,间接地送钱、收钱,所谓“周喻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双方心知肚明,都没有直接送钱、收钱,不符合行贿罪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司法机关就不能用刑罚加以制裁,这种行为顶多可以用纪律制裁和治安处罚,但由于制裁轻微,对于赌博双方所获得的利益来说,实在是九牛一毛。因而,不难理解,为什么许多人官员对于赌博趋之若鹜。

  然而,这种间接的送钱与收钱的形式,尽管遮了一层面纱,仍然掩饰不了行贿、受贿的本质,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形式的送钱与收钱,同样是以权钱交易为其根本特征,使公权力滥用,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损害国家的廉政秩序,因此,也必须用刑罚而不仅仅是纪律或治安处罚进行打击。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行贿罪是这样进行规定的: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受贿罪则是这样规定的: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从公约的规定明显可以看出,公约对于行贿罪、受贿罪并没有规定必须要直接给予金钱,间接的形式同样也可以构成犯罪。

  我们国家已经批准加入该公约,因而,我们国家的刑法也应当相应作出适当的修改,以期与公约相吻合。因而,我建议,要从根本上遏制党员领导干部赌博的现象,就必须完善刑法的规定,将国家工作人员与那些与其职务有关联或处于被管理关系的人进行赌博,赢利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规定为贿赂犯罪,让官员的违法收益小于受惩罚的成本,进而对赌博望而却步。

  (稿源:红网)

  (作者:杨涛)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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