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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主体意义重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0:07 红网

  最新亮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试图将公益诉讼制度写进立法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修改稿明确检察院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11月10日《法制日报》)。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它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

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面目出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具有实质处分的性质,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后,能够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熟悉法律,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检察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就是公益的代表,如果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需要维护,就由国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英美法系国家例如美国,烟草致害健康损害赔偿案、麦当劳垄断经营案,也都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的。可见,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提出公益诉讼具有普遍的价值。

  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总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原则,但分则只规定了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制度。这样就将检察监督仅仅局限于对审判权的监督,而对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大量存在的行政权力的滥用、错用、怠用的情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无从监督,既无手段亦无程序介入。

  修改稿中明确检察院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将改变目前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到位的状况。在我国,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机关就曾经办理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近年来,河南省、江西省等检察机关也就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事实证明,由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能够通过诉讼形式体现行政诉讼的客观维护秩序功能,有利于在更广泛层面上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明确检察院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意义十分重大而且深远。

  (稿源:红网)

  (作者:王威)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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