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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中了“美人计”犯不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1:47 新晚报

  刘以宾

  据《长江日报》报道,在日前重庆市刑法学年会上,刑法学教授朱建华对“受贿”一词作了全面的阐述:接受了别人“送来”的美女或美男的性服务,同样算受贿。他同时指出,随着我国加入《国际反腐败公约》,性贿赂写入国家法律势在必行。因为按照该公约的标准,只要接受了不该接受的利益就构成受贿。

  从某种意义上说,贪官通过“美人计”所获得的,是一种最大的利益:一是从腐败者内在需求看,猎色和求财、求官的动力,有得一拼。二是行贿者成功概率最大。用美色攻破人的意志薄弱处古来有之,但面积如此之大、数量如此之多、成功概率如此之高,可谓空前绝后。三是腐败者因色而疯狂腐败的胆子最大。“色令智昏”,不少贪官,居然能把几百万、上千万轻易奉送给情妇,真算得上“千金博一笑”的绝版。四是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最大。当贪官成了寡廉鲜耻的色鬼,不仅最大程度地损蚀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严重败坏了整个社会风气甚至侵蚀着青少年的心灵。

  既然我国已加入《国际反腐败公约》,在“贿赂”的外延上遵从国际惯例当属顺理成章。在司法取证方面,“美人计”、“性贿赂”也许难度较大,但它不能成为不立法的理由。眼下最急迫的任务,是从理论上澄清“美人计”是否触犯法律的问题。这个需“过河”的前提目标确定了,“桥”和“船”的问题总会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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