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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聚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9:20 法制日报

  今年以来,胡锦涛主席在军队有关会议上多次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部队建设实际、照顾官兵实际利益的工作新思路。当前,正值部队新兵入伍老兵退役,如何及早着手,从法律上、制度上为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创造条件,再次成为军地各方十分关注的话题。

  士兵退役后的安置关系到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军队的建设和发展,更关系

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兵役法、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对退役士兵安置的若干政策和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政府职能转变、党政机关精简、事业单位改制,企事业单位拥有了用人自主权,政府指令性安置退役军人正面临许多困难。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士兵退役安置政策主要有三种:一是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二是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以及服现役期间被评为原二、三等伤残等级的士兵,退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三是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以及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经批准可作退休安置。据统计,全军每年退出现役的士兵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约20余万人,而实际得到政府安排工作真正上岗的人数却并不多。有关人士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目前的安置政策和安置渠道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相适应。近年来,国有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容量不断缩小。作为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的县市以下企业,已基本实行租赁、承包或者股份制,下岗工人都难以解决,就更难再接纳退役士兵。还有就是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使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约束力减弱,企业拥有用人自主权后,用工主要通过市场调节,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分配的指令性计划,明显受到制约,不再具有强制力。

  一些从事军队司法工作的人士指出,退役士兵得不到妥善安置,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许多现实矛盾和不良后果,潜在的隐患逐渐增多。因此,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必须引起军地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着眼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现代化长远建设的安置工作新思路,要以有利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士兵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吸纳和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和新鲜经验,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体系。

  一是在继续保留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政策前提下,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让指令性安置单位更乐意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是我国安置退役士兵的一贯政策,也是激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和保持部队稳定的有效措施。这不仅因为多数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还具有一定的安置空间。同时,大多数退役士兵具备良好的劳动素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的人才需求。

  二是应尽快建立经济补偿制度。所谓经济补偿就是以增加士兵退役费的形式,补偿士兵服现役的风险和损失。这种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是在一定时期内保证退役士兵生活和学习的基本需求,使他们的生活有一个基本的保障。

  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退役士兵享有更多的优待。一是制定退役士兵的养老、医疗保险金交纳和保障办法,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管理机制;二是制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在执照办理、缴税、贷款等方面的更优惠政策;三是制定人才市场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工资待遇优惠政策;四是适应国家户籍政策改革形势,逐步放开退役士兵落户政策;五是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并形成制度,以增强其就业能力。同时,要进一步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明确相关待遇,将退役士兵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六是国家有关部门应逐步转变职能,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中介服务、法律援助、日常管理等服务性工作。

  事实上,针对近年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一些地方已经和正在尝试着解决的办法和对策,并制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河南、湖北等省市,一些地方把必须保证退伍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并保障其应有的福利待遇作为地方性法规,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这些举措尽管取得了一定实效,但随着社会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新的劳动用工制度与传统的退役安置制度之间的矛盾总是在不断显现。因此,改革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制定和完善适应新形势下的退役安置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调动广大青年参军积极性,激励现役士兵安心服役的重要之举。

  针对退伍安置面临的诸多困难,各地都加大了鼓励和引导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的力度。

  相关链接

   士兵退役安置的原则性规定

  

  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1条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199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这就是义务兵退役安置的原则,即义务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做以下安置:家居农村的,一般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家居城镇的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入伍前是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的复学;入伍前是职工的复工、复职。这就是城乡有别的二元安置结构。

  1987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3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1988年5月,民政部《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第5条规定:《条例》第3条所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主要是指,各地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既包含了对退伍军人学习、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适当照顾,也包含了应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不能理解为个人想得到什么工作,政府就应该给予安排什么工作。

  1999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作为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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