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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诉大型超市卖旧压力锅 因证据不足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12:42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曹先生在长平路某大型超市花了199元买了1只苏泊尔不锈钢压力锅,回到家后曹先生怀疑该压力锅是旧的,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书面道歉。因调解不成,曹先生到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货款人民币199元并赔偿购物价款的一倍金额。龙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先生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曹先生称,今年3月15日晚上,他在该大型超市购买苏泊尔不锈钢压力锅1只,价

格人民币199元。回家后打开包装纸盒发现,其锅盖及锅身均有经使用后留下的渍迹和擦痕,很明显,该压力锅是旧的。随后他向超市反映并向消委会投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和书面道歉,但超市拒绝书面道歉。曹先生认为,超市在货架上提供的压力锅样品是新的,且无标明该商品有缺陷或瑕疵,而销售的却是旧物。因此,超市以旧充新的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曹先生同时向法院提供购物小票1份和压力锅1只作为该案证据。

  而超市的说法却是,原告曹先生所诉不符事实。超市称他们一直拒销假冒伪劣商品,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公司销售的商品均由广州总部统一向生产厂家购进、调拨,如发生质量问题商品,可以向厂家退换,不可能、也不必要向消费者销售旧商品。同时,公司对顾客调换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也有严格的程序制度,不可能让旧商品上销售货架。公司此前之所以同意原告曹先生调换是基于公司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不明真相的人对公司的误解,影响公司声誉所做出的妥协,并不表明公司有过错。而不同意道歉正是因为公司并没有以旧充新,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检验期间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原、被告没有约定对该压力锅的外观验收约定期限,因而原告应对压力锅的外观质量及时检验。原告购买压力锅采用的交付方式为现实交付,且系小件物品现实交付,根据交易习惯,对商品的外观的验收应在商品交付时验收,故被告将压力锅交付原告,原告未提出外观质量异议,应视为对该压力锅的外观验收合格。压力锅交付原告后,由原告占有,故原告主张其从被告购买的苏泊尔不锈钢压力锅是旧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原告主张购买的压力锅是旧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故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龙湖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

  (责任编辑: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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