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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收回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20:38 红网-三湘都市报

  摘编自《瞭望东方周刊》/沈亮肖华东

  10月27日,早闻其声,不见其文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终于正式出台。“二五纲要”是继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又一个综合性改革文件。

  其中关于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审判委员会改革、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内容迅速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最高院酝酿收回死刑复核权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便已开始。当年,最高院派员到东北和华东地区进行调研,大部分省市的法院都表示希望最高院能尽快收回死刑复核权。但因面临的困难巨大,这一拖就是九年。

  在这九年中,由于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而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同时享有死刑核准权。同一个法院几乎不可能对同一个案件做出两个不同的判决。这样,死刑复核程序就形同虚设。而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一致,同样的罪行在此省不判死刑,换到彼省却要判死刑。

  “最终决定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是中央下了决心。”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教授陈卫东说,“随着对人权保障不断重视,死刑成为一个敏感问题,是我们人权外交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

  “收回死刑复核权,意味着增加数百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办案的场所也要扩大,新增规模将相当于一个省高院。”

  除了硬件上的困难,更大的难点是死刑复核程序的细化。例如,死刑复核应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复核程序的启动是由高级法院上报,还是被告人上诉?是否需要设定审限、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如何保障?这些问题现在都只是有了初步的方案。

  “收回死刑复核权,要做的工作不仅仅是收回本身。对一审、二审的工作也提出了高要求。现在一审、二审的审判质量不高,全国的证人出庭率不足7%,这些都将为死刑复核带来巨大的压力。”

  前不久最高检检察长贾春旺主持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检察机关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处于什么位置,以什么身份等。会上形成的共识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检应当介入最高院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不过,目前最高检还没有和最高院协商形成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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