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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比收回死刑复核权更重要的(时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02:4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日前,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有明显减少,至少可以肯定会减少冤假错案的比例(据11月13日《新京报》报道)。

  陈光中教授的话耐人寻味。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绝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但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复核的方式、复核的期限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死刑复核一律采取不开庭的方式。死刑复核程序是上下级法院的一种材料报送过程,这种过程几乎是秘密的,诉讼方无从知晓更无从介入。另外,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是以秘密阅卷为主,不开庭,控辩双方无法参与其中,表达意愿,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由于我国二审普遍不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往往也只在一审中可以获得开庭审理的机会,此后程序的运作便完全是秘密的,对于剥夺生命的死刑案件,这种程序设计不甚合理。

  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紧密相连的是程序的单方控制性,主要表现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全过程由人民法院全程控制,人民法院主导着全部程序的过程,控辩双方被动等待裁决的结果,无法对死刑复核的整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牵制,诉讼方特别是被告人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申辩,并与司法权展开理性对话的要求落为空谈。

  假如我们不废除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书面秘密的审核方式和单方控制性,仅仅满足于由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有明显减少,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14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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