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光污染怎么办(服务热线)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07: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
问:我们居民院与某大厦仅一墙之隔。大厦南侧的玻璃窗反射出的光令人头晕目眩。请问:国家对光污染有何规定?我们应向谁投诉? 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3号陈瑞增等 答:“光污染”是环境科学上所说的“眩光污染”,属环境污染的一种。我国现在 没有任何法律直接规定眩光污染的管理问题,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与“眩光污染”有点关系。发生眩光污染纠纷,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受“眩光污染”的当事人在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时,可要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因污染受到损失,还可要求赔偿损失。其法律根据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与污染者协商不成,或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污染者拒绝执行的情况下,受污染的当事人可依《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王灿发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14日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