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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交通违章 也应依法处罚行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0:26 大洋网-广州日报

  “连红灯都敢闯,还有什么事不敢做的?”和“连红灯都不敢闯,还敢做什么事?”这些话虽然是人们对同一个事情的不同价值判断,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现代交通意识淡薄,缺乏遵守交通规章的自觉性。

  这种对交通规章轻慢的态度换来的是很高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世界的15%,行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事故的28.4%。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应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惩戒,以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对行人违章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机动车违章,《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采取扣车、扣本、罚款、罚分,必要时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等法律强制手段。相比而言,对行人违章罚款的额度不能起到足够的警戒效果。行人的违法成本很低,因此行人的违章行为屡罚而不止也就不足为奇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同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交通处理事故程序规定》也明确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按照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进行调解。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解为即使行人违章造成事故也不会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立法与自由》的作者哈耶克说,“立法,即审慎地制定法律,已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隐含着最严峻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弹药的发明还要深远。立法被人们操纵成为一种威力巨大的工具。人们需要运用它来求善,可是人们尚未学会驾驭它使之避免产生巨大的罪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倾向于保护行人的权益立法指导没错,但这并不意味行人的交通违章是一种可以免除责任的“合法权益”。只有对行人的违章行为进行惩戒,依法严格处罚,才能提高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这正是法律对社会进行规范、调整、控制所起到的作用。(唐小明、熊浩)(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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