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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理需您"高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2:13 兰州晨报

  行政许可办理需您"高见"《甘肃省行政许可办理办法》(草案)征求民意本报热线8113000期待拔打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为规范行政许可办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省政府有关部门草拟了《甘肃省行政许可办理办法》,并通过甘肃法制网登出,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拨打本报热线8113000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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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草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政策解读

  符合条件当场就发证申请人上门申请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制作核查笔录或者现场勘查记录,并作出核查结论。

  同意与否20日内答复对当场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受理机关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转送相关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受理机关。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不同意变更应说明理由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或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或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或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撤回许可要补偿损失为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应事先书面告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因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公正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不良行为要入档《办法》强调,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并建立该申请人的不良记录档案,公布在互联网上,供有关机关备查。

  本报记者梁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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