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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 高额补偿不可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4:08 红网-三湘都市报

  江苏海门市出台规定,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离开机关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江南时报》11月12日)。

  公务员管理“只进不出”格局确应打破,但公务员辞职可领高额补偿,这样的规定即便能够助推公务员退出,但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

  如许规定会让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感到不公,引发社会不满情绪。从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辞职没有补偿,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者,他们在自身不存在过错情形下被迫离开单位,相比于辞职公务员所获的补偿金来说,他们所得可谓杯水车薪。这不单可能激发业已下岗者的不满,而且也会对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造成障碍。

  更为重要的或许还在于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中并未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五种情况下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这实际也将主动辞职排除在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外。我们知道,作为政府行为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所以海门市的做法理应受到质疑。

  魏文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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