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常纪文: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解决七大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6:3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四日电 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解决七大法律问题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

  中新社记者 赵胜玉

  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中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这为中国未来展示了一幅人与环境良性互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好远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法律方面面临哪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

  常纪文说,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所谓环境友好型,就是各种活动要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绿色科技为动力,倡导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或者维护生态环境。从环境法学来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借助很多具体的环保法律制度,既要完善现有的立法体系,还要对现有的环境法制进行创新,这无疑是一个系统工程。

  常纪文说,长期以来,为了保障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中国政府在立法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中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打下了基础,但离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有必要对中国现在的环境立法进行重新的审视和检讨。现行的环境立法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有许多缺陷和不足。从环境立法体系来看,没有统领性的环境基本政策法,《环境保护法》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合时代的发展需要,循环经济促进方面的法律和技术规范还处于很初级的水平,生态综合整治方面缺乏专门立法;从立法的本位来看,义务本位和纯粹的权利本位应让位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本位,而中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却未能实现这一要求,使市场主体、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参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动性大打折扣;从立法的具体内容来看,现行的大多数环境法律制度对一些新时期产生的问题难以提供准确的法律解决机制,从立法的功能发挥来看,综合性的法律调整机制不足,难以全面、充分地解决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关联性、区域性、持续性问题,难以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相互渗透的综合性问题。

  常纪文说,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需要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全社会环境意识、环境伦理价值和环境文化的培养问题。二是环境信息权的充分保障问题。三是市场主体和公众的民主有序参与问题。四是环境产权和环保公共物品的缺陷问题。五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市场准入和政策扶持问题。六是不适当的政府干预问题或政府干预失灵问题。七是环境友好型行为的技术支撑和技术转化问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