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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命值8万还是2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0:36 东南快报

  简要案情

  宁德市某镇一名干部周某因病到某医院就诊,主治医师在未询问病人有无药物过敏史、未给周某做皮试的情况下,即给病人开药输液,致使病人在输液半小时后死亡。后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该负全部责任,肇事医师因此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两种争议

  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准备聘请律师起诉时,却听到了不同的声音:

  一是有律师告诉他们,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是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下称“《条例》”)来处理的,有人替他们计算了一下,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有:死亡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参加丧葬所需的交通、误工、住宿等费用,共计约在8万元。

  另外一名律师则告诉他们,周某的死亡无疑就是人身受到伤害,其生命健康权被剥夺,应该依据《民法通则》及其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来处理。按照这种说法,死者家属除了获得依据《条例》可以获得的丧葬等费用8万元赔偿外,还可以获得《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仅此一项,死者家属就可以多获得约20万元。

  也就是说,按照两种不同的法规,死者家属获得的赔偿数额一个约为8万元;一个约为28万元。

  本案焦点

  由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颁布实施的时间较早,并且没有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而“司法解释”出台的时间在条例之后,并且对受损害方的赔偿标准高。适用《条例》,还是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来裁定此案,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死者家属能否拿到20万元死亡赔偿金的关键所在。

  8万元也好,28万元也好,一条生命的价值用金钱来衡量的时候,这个话题实在沉重。

  尽管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悲剧已经发生了,我们还是来替活人多想想吧:死者家属能否拿到这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呢?欢迎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加盟本栏目,为死者家属指点迷津;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拨打本报新闻热线或是发送手机短信发表自己的观点:

  A.能够拿到B.拿不到C.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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