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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文艺团体市场准入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2:0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灵)昨天,由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正式公布。我国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将放宽,并首次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意见》规定,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

允许成立个人独资、合伙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意见》指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演出活动在申报、审批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有关部门要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的合法权益,在审批监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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