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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流感疫情呼唤国家补偿立法(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3: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这次禽流感防控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因捕杀家禽给养殖户的经济补偿问题。据报道,农业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近日向广大农民发出公开信,其中强调对发生疫情地区捕杀的家禽,政府会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辽宁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也强调一定要及时给受灾群众以经济补偿。在决定实施预案时,辽宁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同志就极为关心受灾群众的补偿问题。辽宁省委书记李克强同志说:“要把国家的补偿政策宣传好,把对群众的补偿及时兑现到户”。辽宁省长张文岳明确指出,要按捕杀数量兑现补偿,

杀多少补多少。特别强调,政府要说话算数,言而有信,捕杀一只家禽就要补偿一份钱。辽宁的补助标准是,鸡鸭每只10元,鹅15元,幼禽(鸡、鸭、鹅)每只5元,肉食鸽每只5元。这种兼顾个体利益的国家补偿制度彰显了政府的经济关怀理念。在禽流感肆虐的背景下,笔者由衷地为政府出台的国家补偿制度喝彩。同时,笔者也希望国家补偿制度能够尽快由政策上升为法律,并且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国家补偿法。科学常识表明,在疫区捕杀家禽是传染病防治的必要方式,也是基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这一公共利益的紧急应对措施。当然,捕杀家禽不可避免地给养殖户带来损失,这种损失是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的必然结果,传染病防治是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公共管理职能,给予养殖户合理的补偿也是政府防治传染病应当承担的公共管理成本。政府的公共管理应当以民为本,捕杀家禽是为维护社会“大众”免于禽流感的传染,而牺牲家禽养殖户这批“小众”的局部利益。国家补偿制度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弥补“小众”的损失,平衡“小众”与“大众”之间的权益,这实质上是对处于危机管理状态下的个体法律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所谓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补偿的制度。而国家赔偿则是指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国家补偿则是一种例外责任,其主要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需要指出的是,因禽流感疫情而使其重要性凸显的国家补偿制度,迄今依然只是一项公共政策,而尚未上升为统一的、专门的、权威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和国家补偿制度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大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早已出台实施,而现有的国家补偿制度依然政策性较强,散见于个别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因而,笔者希望国家立法机关能够以这次因禽流感事件引发的补偿问题为契机,将有关国家补偿的专门立法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争取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和权威的“国家补偿法”。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15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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