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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单设国家补偿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3: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法制日报报道在我国,目前针对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判采取的是司法赔偿,而这往往导致对司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在司法机关行为合法但结果违法的情况下,应该适用的是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补偿问题应单独立法,还是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附带规定,这是在日前召开的“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上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将刑事补偿问题吸纳其中。修改稿

第十条第二款增加了有关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但按无罪处理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的规定。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表示,由于国家补偿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存在诸多不同,所以应该单独制定国家补偿法,而不是将其纳入国家赔偿法。薛教授的观点代表了与会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

  薛教授指出,在我国,目前针对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判采取的是司法赔偿制度,而这往往导致对司法行为的定性错误,混淆了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在司法机关行为合法但结果违法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是国家补偿制度。

  薛教授认为,国家赔偿是针对违法行为致害所给予的救济,而国家补偿更多的是一种结果责任。所谓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补偿的制度。而国家赔偿则是指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国家补偿则是一种例外责任,其主要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薛教授认为,我国宪法修正案虽然规定了征地和财产征收补偿制度,但宪法上的有关规定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加以落实。同样,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也存在对国有企业工人进行补偿的问题;预防接种的受害人也需要得到补偿;再加上刑事补偿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国家补偿法进行统一规范,以明确补偿原则、类型、标准和程序,最终建立起完善的国家补偿制度体系。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15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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