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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擅自卖房被儿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3: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余遥音记者童家松)常州一位母亲因擅自卖掉儿子房子引来一场官司。

  据介绍,2001年,王强(化名)的父母离婚后,他跟随父亲生活;后来,父亲不幸病故,王强便由母亲李玲(化名)监护。而在勤业新村的一套房屋则归王强所有,他在2002年11月领到产权证;此时,王强刚好16岁。

  就在当月,李玲以自己的名义与张丰(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王强的这套房屋以11万余元卖给张丰,契约同时约定:由于王强未满18周岁,由张丰支付2万元,等到王强成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张丰付了2万元后便搬进了该房,这一住就是两年。

  2004年8月,王强18周岁了,成年的王强对买卖合同提出了异议,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丰从该房中迁出,返还房产证。张丰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他要求李玲承担违约责任。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玲作为王强的监

  护人,她擅自处理他的财产,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张丰明知买卖房屋系王强所有,且明知王强尚未满18周岁,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该契约应属无效。

  法院一审判决,李玲与张丰签订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丰迁出该房,将房屋交还王强并返还房产证;在张丰搬出房屋时,李玲返还购房款2万元。张丰不服一审判决,他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但是,李玲、张丰在签订买卖房屋契约时,对总价11万余元的房屋,李玲仅要求张丰交付2万元,便让张丰暂住房屋至王强成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再付剩余房款,该约定明显属不公平条款,损害了被监护人王强的利益。

  最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恰当的,王某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15日第二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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