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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还贷两种方式你告知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5:00 辽沈晚报

  时下,向银行贷款成了许多现代人实现购房梦的重要手段。可在选择还贷方式的环节上,许多人往往由于缺乏金融知识,或是嫌办理手续过于繁杂,当时并没有耐心细读贷款协议,而选择了并不适合自己的还贷方式。另外,一些银行在为客户办理贷款合同时,也并未尽到告知义务,客观上限制了客户对还款方式的选择范围。

  解读:两种还款方式适合不同人群

  市民刘女士最近在一家股份制银行办理了贷款买房手续,在一摞厚厚的买房协议中,刘女士顾不得多看,就一一签了名、印了手印。回到家里,一个做律师的亲属询问她是选择什么形式的还款方式时,她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还贷方式还可以自行选择!与刘女士一样,许多人对房子的还贷方式都不甚了解,一些商业银行的大厅服务人员也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甚至有的还故意引导人们选择有利于银行,而并不利于借款人的还款方式。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的理财专家郑金强介绍,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出台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住房贷款有等额本息(等额法)和等额本金(递减法)两种还款方法,允许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选择,两种方式都是经过科学计算的,各有所长。采用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每月的还款数额相等,压力比较均衡,这种还款方式适合收入比较稳定,或者逐年递增的借款群体,它的优点是开始时还贷压力较小,但缺点是还贷时间较长,所付出的利息比较多;采用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开始还款较多,但逐年递减,比较适合收入不稳定,或呈逐年递减趋势的群体。另外,后者由于还款时间较短,所付利息也就较少。如果借款人手中资金较富余,采取后一种方式还款显然更划算。

  调查:不少银行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既然两种还款方式适合不同的人群,那么银行在为客户办理贷款合同时就应该尽到告知义务,根据客户当前和日后的经济情况为其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但不少股份制银行恰恰没有做到这点。

  在走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等额本息式还款前几年还的多是银行利息,而且贷款时间较长,所以更受到银行方面的青睐。一些银行为了多得利息采取不告知、误导、甚至阻拦借款人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进行还贷,故意延长借款人的借款时间。对此,人民银行曾多次重申各大银行应该加强告知义务,加大对两种还款方式的宣传力度。

  郑金强告诉记者,目前,这两种还贷方式都已在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借款人在签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贷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对于一些由中介和开发商代理的贷款合同,或是由银行直接代为填好的还款方式,市民应该事先咨询一些专业的理财顾问,以免吃不懂政策的亏。

  本报记者 孙哲 实习生 岳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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