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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时评:“乡土法律人”的亲和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6:42 大江网-江西日报

  石琦

  笔者在基层调研时,曾看到过这么一副场景:村里一对闹纠纷的邻里,气呼呼地干坐着都不吭声,他俩身边则陪着一位乡村干部模样的工作人员在努力逗他们说话。这俩邻里的对立情绪渐渐趋于缓和,最终冰释前嫌。那位乡村干部模样的是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被法学界人士称为“乡土法律人”,他们调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极具亲和力,往往总能收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载体和运行机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他们与基层法庭、派出所一起,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履行着法制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能。与其他法律工作者相比较,多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则更具有乡土化的特征。他们大多成长于本乡本土,或自学成才、或经过法律培训,而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他们首先是“熟人”,然后才是乡镇(街道)干部或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常听司法所的同志说,村民们如果遇上什么不愉快的事或心里有什么疙瘩,趁赶集或因其他事到乡里,总会顺路到司法所咨询一下。在村民们的感觉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解答既带有“官方色彩”的权威性,又带有乡里乡亲般的“熟人”的亲切感,会让他们心里踏实许多。

  “乡土法律人”在承担着大量的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还常常走村串户地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了解、协调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乡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等等。身份的“乡土化”特征,工作与群众的贴近性,使他们能够较准确地体验、感受着群众的诉求,在为群众调解矛盾纠纷时,就能够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以尽可能为群众接受、理解的方式去为他们排忧,及时化解纠纷隐患。

  民间有种说法:一句话可以让人跳,也可以让人笑。应该说,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时,“乡土法律人”固然有其“本土化”的身份特征优势,但他们在做群众工作时讲究方式方法,讲究与群众交流勾通过程中的亲和力,这才是他们能够比较顺利地开展工作,又能够获得较理想效果的“法宝”。笔者以为,这也应该是我们所有的干部们在做群众工作时可以借鉴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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