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烟花爆竹零售有“八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7:12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郭靖)昨天从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了解到,根据刚刚出台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我市烟花爆竹零售实行定点经营制度,零售单位必须遵守“八个严禁”的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由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季节性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45天且仅限春节期间,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有营业执照;经发证机关考核合格,掌握烟花爆竹基本安全知识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零售单位不少于3人且负责人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有固定经营场所和销售专柜,经营场所房屋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营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经营场所无明火设施,并设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周围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配备2个或2个以上5公斤干粉灭火器等。

  按照暂行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和季节性零售单位严禁买卖、出租、转让、伪造经营证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摔炮、拉炮、砸炮、擦炮、打火纸等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的违禁烟花爆竹,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购销礼花弹;严禁从事二级批发活动;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使用煤气灶、煤炉等明火设施;严禁将烟花爆竹与其他易燃、助燃物品混放和经营场所人货混居;严禁设置独立的储存仓库,临时储存烟花爆竹不得超过20箱,每箱不得超过35公斤;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异地设摊、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