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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获法律特别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8:20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1月14日讯 记者周芬棉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十部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今日发布。

  依该办法规定,所谓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

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则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该办法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从资本私募、委托管理、承诺出资制度、特别股权投资制度、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九个方面,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从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税收政策扶持和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

  为切实贯彻实施该办法,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创业投资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抓紧制定税收扶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多方面的配套规章与政策。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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