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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8:39 淄博新闻网

  为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实施群防群控,进一步做好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对所有家禽(鸡、鸭、鹅、火鸡、鹌鹑、鹧鸪等)、宠物鸟类(各类观赏鸟、珍禽、鸽子等)实施强制免疫和消毒。对拒不执行强制免疫和消毒,并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市辖各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大型工矿区禁止饲养家禽,现有的家禽必须要在2005年11月20日前全部由禽主自行处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的,须接受所在地动物防疫部门免疫接种。宠物鸟类饲养必须实行笼养,不得在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遛放;近期内,停止广场鸽、观赏鸽和信鸽放飞、宠物鸟类聚集展销等一切有关活动。逾期未对家禽作处理的和未对宠物鸟类按规定管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三、所有家禽、宠物鸟类,在出栏(销售)时,必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并自觉报检,对不报检并逃避或拒绝检疫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禁止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类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所有活禽必须在定点的屠宰点进行宰杀,并进行严格消毒。禁止在交易市场宰杀活禽,取缔非法屠宰禽类的业户,活禽交易市场必须实行定点管理,定期消毒。五、出入我市的禽类及其产品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市畜牧局的有关规定执行。非法或违规调进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禽只,对病死禽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随意丢弃病死禽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引起疫情发生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报告疫情,严禁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疫情。因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疫情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市疫情举报电话:3181221、318220020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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