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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还向被告要律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8:44 南京晨报

  晨报讯到期不还银行贷款,借款方不仅要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罚息,还得承担银行方面的律师费9700元,这是缘于事前双方有一份明确的约定。

  2003年6月12日,南京一家银行与刘某、李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刘某向银行借款296700元,期限为3年,并就利率及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其中特别提到如借款一方违约,须承担合同项下的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等,李某等3人为刘某的上述

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刘某自2004年6月起未再按约还款,李某等3人也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最终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昨天,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胜诉,双方解除借款合同,刘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06041.63元,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和罚息;此外刘某一次性支付银行律师费9700元;李某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鼓楼区法院研究室主任陈志明认为,在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中,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律师费的不在少数,但绝大多数都没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是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律师既有普通代理也有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不一;当事人请不请律师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了原告的律师费主张,是因为他们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法院理应给予支持。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启发,在经济及商务往来活动中,若合同双方事前约定如一方违约引发诉讼,败诉方将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那么这种主张很有可能获得判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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