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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风流债”离婚保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8:44 南京晨报

  洪杰和张琴结识于1997年底,1999年2月结婚,婚后还有了一个儿子,日子过得还行。两年前的一天,张琴去了浦口区法院,带着一份离婚诉状。最终二人和平分手,在法庭的主持下签下了离婚协议:幼子由张琴抚养,洪杰每月支付500元抚育费,惟一的一套房产归张琴所有,张琴在3年内给付洪杰3万元作补偿。

  在这个看似风平浪静的离婚协议背后,其实还隐藏着一笔数额为10万元的“风流债

”,使离婚成为避免债务的一项策略。原来,早在结婚之前,洪杰曾与另一名女子高兰有染。1998年,洪杰正在与张琴恋爱,并有结婚的准备,高兰要洪杰给自己一个说法。当年5月,洪杰用铅笔给高兰打下一张欠条“借到高兰人民币拾万元整,三年后归还”,并捺有手印,这才让后来的生活平静下来。4年后高兰带着欠条,上浦口区法院找洪杰要债来了。法庭对质时,洪杰向法官大吐苦水,他说:“当初我要结婚了,高兰就整天来缠我,说要把我们之间的事闹大,还要到我单位去闹,把我工作搞掉!为了摆脱纠缠,我是不得已才用欠条对付她一下。”他进一步解释,这么重要的证据欠条,是用铅笔所写,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不准用铅笔写欠条,但针对数额这么巨大的一笔借款用非常不易保管的铅笔所写。还有,自己曾于1999年为在单位购房向银行借款1万多元,试问自己手头上若有10万块,为何还要去借款呢?当年高兰家庭的经济状况不好,她哪里能借得出这10万块?这都不合情理。庭上,他还向法官出示了一些对二人关系知情者的证言。但是不管洪杰怎么为自己辩白,高兰就认准了一条,欠条是洪杰写的。

  官司打了两审,南京市中院终审认为,高兰以洪杰出具的欠条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其举证责任已完成;洪杰否认高兰的诉讼主张,提供了若干证人证言和书证进行抗辩,但其证人均未到庭作证,其余证据也不足以否定欠条的证明效力。故法院判决洪杰偿还高兰10万元。

  2003年4月,终审刚刚生效,第二个月洪杰就跟张琴离了婚,并把房产给了老婆和孩子,几乎是净身出家。不久,高兰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偿还债务。法院没有因为房产在张琴名下、洪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执行,而是依据法规,做出了抵押房产偿债的执行方案。(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点评

  浦口区法院永宁法庭滕清法官:本案的第一个争议在于欠条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在民间借贷中,欠条是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法院在认定时,一般只要能证明欠款事实、欠款人和欠条的真实性就可以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而另一个焦点是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承担约定是否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承担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对夫妻本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就本案而言,张琴与洪杰的离婚协议,对高兰无效,高兰可以申请法院认定此种约定是无效民事行为,并申请法院执行此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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