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结案率”高了,“公正度”低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10 上海青年报

  □廖德凯四川省崇州市的王琳到法院起诉,却被告知12月份再来立案。就此,崇州市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健告诉记者,年底是法院一年结案的高峰期,为保证结案率,每年11月5日到12月5日都会劝当事人最好推迟起诉,这是不成文的规定,但前提是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成都商报》11月14日)法院有“不立案日”,这我知道,几部诉讼法都有规定:诉讼时效最后期限是法定假日的,最后期限延为法定假日后一日。不过,可没听说过有“不立案月”。为了保证“结案率”,就在“不立案月”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这事够荒唐。法院

解释,“前提是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但事实上,让当事人推迟起诉,已经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是不可取的。

  “结案率”是全国大部分法院为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的审理而进行的量化考核指标。暂且不说“结案率”这一指标的科学与否,单从本意上来讲,这是保证法院减少积案,使诉讼权人的利益得到及时实现的方式之一。从实施结案率考核的情况来看,也多少达到了一定的目的。但是,为了保证“结案率”,法院因此走上了一个极端:在考核前一个月不立案,并成为“不成文的规定”。

  这一“不成文的规定”的荒唐之处在于:以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方式来实现一个为保证当事人利益而作出的量化指标。一个纠纷是否起诉、何时起诉,是当事人无可置疑的诉讼权利,法院对某一起诉的处理,也只有在审查后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权力,而没有做出“下个月再来起诉”决定的权力。不审查当事人起诉的各要件,而是要求当事人现在不起诉,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

  法院有一个月的时间为“不立案月”,是对法院在处理案件中的公正度的挑战。法律的公正不仅仅体现在处理结果必须法律与事实的一致性上,更体现在程序的公正性上。起诉与立案,是法律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诉讼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院却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给当事人的起诉权套上了一个筐子。诉讼尚未真正开始,法律程序已经受到来自法院的破坏,谁还敢相信法院在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谁还相信法院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公正地审理案件?

  “当事人的权益”并不仅仅体现在实体利益上,从诉讼的角度讲,更体现在程序上。法院是否能公正适用法律,从法院是否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上可以看到一些影子。因此,“不立案月”还是取消为好,这一“不成文的规定”让法院的“结案率”高了,总结上的数字好看了;“公正度”却低了,法律的权威也受到了玩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