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试行规定必须符合5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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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10 上海青年报 |
记者了解到,这种“轻微刑事案件采用调解方式的规定”目前只在杨浦检察院进行试行。那么,该规定的推出是出于何种考虑?是否任何刑事案件都适用该规定?嫌疑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若再犯又该如何处理?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昨天采访了杨浦检察院。 记:该试行规定是何时推出的,出于何种目的? 检:今年四月与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该“规定”,且得到了市检察院的批准并作为唯一的单位进行试行。考虑到传统的诉讼方式对轻微刑事案嫌疑人虽进行了惩罚,但并不能真正化解双方矛盾,可能会引起嫌疑人对社会不满。因此,为更好达到教育目的,旨在有效化解矛盾,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试行推出该规定。 记:是否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限制? 检:这项试行规定必须符合以下全部适用条件:1、属于故意轻伤害案件;2、只是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3、嫌疑人必须是初犯、偶犯;4、悔罪态度好,社会影响不大;5、当事双方在检察官告知下,均自愿加入调解程序的。 记:嫌疑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若再犯将如何处理? 检:适用该规定的一般都是初犯、偶犯,放归社会后再犯的可能性不大。如一旦再犯,则不能再以初犯、偶犯定论,也不再适用调解程序,而将采用传统的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马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