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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在全市率先试行新做法取得成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1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马芸 通讯员 雪冬)对触犯法律的嫌犯现在也将有可能适用民事案件中常见的调解方式,而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杨浦检察院在全市率先试行了《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规定(试行)》,在这一规定下,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的嫌犯得以通过调解最终与被害人握手言和。昨天,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刘某与“冤家”化解了恩怨,经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也撤回了对他的起诉意见。

  事情发生于今年7月23日下午,刘某的邻居沈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小区内拐弯时,车的反光镜碰擦到刘某儿子,争执中刘某的儿子跌倒在地。此时,刘某赶至,往沈某面部猛击数拳,致使沈某当场流血不止。经鉴定,构成轻伤。

  案发后,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而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原只是一起民事纠纷,发展至此完全因刘某一时冲动所致。

  因事发后刘某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还多次向承办人表达愿意赔偿对方。承办检察官依照法律程序将刘某希望调解的意思告知沈某时,得到了沈某的同意。

  于是,杨浦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启用《关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规定(试行)》,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今年10月21日,在承办人协调下,刘某登门向沈某道歉,同时双方达成协议,并向检察院递交自愿调解书面申请,刘某还写下悔过书并支付了赔偿金。最后,这对“冤家”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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