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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条例给工会“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1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沈阳11月14日电记者徐元锋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沈阳市工会史上首部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于本月15日开始实施。《条例》对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内容、形式、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当地工会工作人员认为,《条例》操作性强,它的出台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有法保障。

  根据《条例》,工会可对用人单位执行就业规定、履行集体合同、执行休息休假规

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等九类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派员调查,并在30日内形成调查意见。意见经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用人单位违法的,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接到意见书后,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并在15日内向工会做出书面答复。对于用人单位不整改的,市和区、县(市)工会可以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条例》实施后,沈阳市和区、县(市)工会都将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也要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据了解,沈阳市现有劳动法律监督员59名,下一步还要聘任一批市、区、县(市)三级劳动法律监督员。

  《条例》的实施,将使工会的劳动监督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对阻挠、刁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正常工作的,提供虚假情况、隐匿毁灭证据的,拒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对投诉、举报的劳动者采取克扣或者降低工资、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会应当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响

  以前因为相关规定不够细致,工会开展维权行动有时“师出无名”。发生职工权益遭损害的情况,工会一般只是出面协调,协调不了的,也就不了了之。《条例》给基层工会撑了腰。

  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邓常辉

  以前有人认为工会只是过年过节发发福利而已,没啥实权,《条例》发出了工会依法维权的明确信号。

  辽宁东药集团工会主席陈玉泉

  链接

  据沈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段阳介绍,沈阳市62%的企业存在加班加点情况,但只有24%的企业能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补偿。有13%的劳动者不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10%的劳动者没有保留自己的合同。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15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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